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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实例及理赔方案

[10-19 20:14:45]   来源:http://www.99youjiao.com  幼儿园管理经验   阅读:8660

概要:这起惨案的发生,究竟是老师的看护责任,还是幼儿园的设施有问题?为此,幼儿园、班主任老师之间争论不休…… 2004年6月9日,经永康法院主持调解,永康某幼儿园与班主任老师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使这起幼儿坠楼的惨案告一段落 。 一声惊呼,孩子坠楼 2003年12月30日中午11点左右,浙江省永康某幼儿园小班的实习班主任老师荣荣像往常一样,清点过班里的人数后,到隔 壁中班领取班里19名幼儿的饭菜。可是没几分钟,却听到有人惊呼:“有小孩掉下去了!”听到这里,荣荣惊慌失措,慌忙跑 到窗口往下张望,没有见到孩子的踪影,这时又一次听到幼儿园后面传来的惊呼声:“小孩掉下来了!” 荣荣忙跑到幼儿园的屋后,只见自己班里的诚诚已经血肉模糊地躺在地上,不省人事。未满18岁的荣荣呆了,一时不知所 措。最后在旁人的帮助下,诚诚被送进了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但四岁的诚诚却再也没有醒过来。 出事的第二天,永康某幼儿园对诚诚的父母作出了15万多元的赔偿。 幼儿园向老师追偿 事后,幼儿园认为诚诚的坠楼是因为身为小班班主任的荣荣擅离职守、失职造成的,是因为她从储藏室出来后没将门锁好 ,使四岁的诚诚误进了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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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惨案的发生,究竟是老师的看护责任,还是幼儿园的设施有问题?为此,幼儿园、班主任老师之间争论不休…… 2004年6月9日,经永康法院主持调解,永康某幼儿园与班主任老师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使这起幼儿坠楼的惨案告一段落 。 一声惊呼,孩子坠楼 2003年12月30日中午11点左右,浙江省永康某幼儿园小班的实习班主任老师荣荣像往常一样,清点过班里的人数后,到隔 壁中班领取班里19名幼儿的饭菜。

可是没几分钟,却听到有人惊呼:“有小孩掉下去了!”听到这里,荣荣惊慌失措,慌忙跑 到窗口往下张望,没有见到孩子的踪影,这时又一次听到幼儿园后面传来的惊呼声:“小孩掉下来了!” 荣荣忙跑到幼儿园的屋后,只见自己班里的诚诚已经血肉模糊地躺在地上,不省人事。未满18岁的荣荣呆了,一时不知所 措。最后在旁人的帮助下,诚诚被送进了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但四岁的诚诚却再也没有醒过来。 出事的第二天,永康某幼儿园对诚诚的父母作出了15万多元的赔偿。 幼儿园向老师追偿 事后,幼儿园认为诚诚的坠楼是因为身为小班班主任的荣荣擅离职守、失职造成的,是因为她从储藏室出来后没将门锁好 ,使四岁的诚诚误进了储藏室,从而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由此,幼儿园认为荣荣老师必须为此负赔偿责任,便将荣荣推上了被 告席。 庭审中,荣荣的代理人认为:幼儿园所诉的“荣荣擅离职守而导致悲剧发生……”是与事实不符的。如果不是幼儿园违反 教育局的有关规定,自身就存在着安全隐患,诚诚也不会从四楼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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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荣荣老师提出了五条理由:

1.在四楼办幼儿园本应按教育局规定安装防盗窗,而该幼儿园没有安装;

2.按规定幼儿园每个班保教人员不少于两人,而该幼儿园为了省钱,竟违反教育局规定,将一个班的19名幼儿全部指派给 荣荣一人管理;

3.荣荣当时到隔壁班领饭菜也是为了工作,并非擅离职守,致使诚诚脱离其视线,误进了没锁好且放有床铺的储藏室,使 诚诚有机会爬上窗户而坠楼身亡;

4.幼儿园赔偿给死者家属15万多元,是该幼儿园同情死者家属的表现,按法律规定是不需要赔偿这么多的;

5.事故发生时,荣荣老师还未满18周岁,在该幼儿园服务了半年,实际收入总共不足2000元,根本不能以自己的收入维持 生活,该事故发生时,荣荣老师还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所以,荣荣老师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行为,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幼儿园一方认为,该事故确因荣荣擅离职守等原因而导致诚诚死亡,并向法庭提供了派出所对荣荣、在场人员所作的 调查笔录各一份,及荣荣在事故发生后所写的剖析报告一份。 对此,荣荣辩驳:“剖析报告确是我自己写的,但根本不是照自己的意思所写。在写报告时,还有另外两人在场,她们可 以作证……” 处理结果 对诚诚的死亡,作为老师的荣荣到底应不应负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导致该起惨案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

幼儿园 的设施本身的确存在安全隐患,而荣荣也没有尽到看护责任。 辩论之后,原告、被告双方均向法庭申请调解,后达成协议:由荣荣支付幼儿园赔偿款15000元。

近年来,幼儿、学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类事故发生,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伤害,尤其是家长。而孩子大部分的时 间是在校园、幼儿园中度过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 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 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而身为教育机构的幼儿园、学校,就更应 在这方面有所注意。而老师也不能因个人等原因,对学生疏忽看管,从而致使类似的惨案发生。

(六)您所在的幼儿园的传达室里总有值班人员吗?

四昨天下午四点钟左右,我去一家研究所的附属幼儿园办点儿事。

这家幼儿园在该研究所住宅区的最里面,很“隐蔽”。到了幼 儿园门口,很多家长正在接孩子。铁栅栏门虚掩着,我四处看了看,没有值班的老师或保安,于是推开门,自己就进去了。教 学楼的门口有一两个老师正在和家长说话,可能也没注意到我,我就直接走到教学楼里了。我看了看门口的传达室,也没有人 。于是就直接去另外的办公室找到了我要找的那位老师。等离开幼儿园时,孩子还没有完全被接走,传达室里仍然没有人。 虽然,一路“畅通无阻”,可我心里总感觉缺少点儿什么。提起这件事儿,我不由得想起2月27号河北辛集市蒙台索幼儿园 发生的那幕惨剧——

假如当时幼儿园门口有传达室或保安,假如当时传达室工作人员或保安能按照规定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 那么那个右手袖管里藏着长刀的农民肯定会暴露出来;假如当时传达室和保安日常工作中保持着首先要保护孩子安全的警惕性 和意识的话,那么那个喝醉酒的农民根本就进不了幼儿园,更不要说闯到幼儿园的大厅里了!假如有传达室的工作人员或保安 值班的话,也许在听到郭钗同歹徒的搏斗和呼救时,他们会赶紧拨打110,会赶紧过来一起制服歹徒…… 太多太多的假如了,年仅27岁的郭钗带着4岁的儿子离开了,在敬佩和怀念她的同时,我们也该反思一下怎样避免这样的悲 剧?

注:关于2月27日的惨剧,请详见本网站“幼教新闻”《河北辛集女护士郭钗为保护63个幼儿园孩子殒身乱斧》(4月9日) 和《河北女护士郭钗被追认为石家庄市文明公民标兵》(4月21日)两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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